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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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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定龟鳖类进口口岸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通知(濒办字【0145号),决定就龟鳖类贸易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作以下规定:
  一、对商业性进口属于《公约》附录II的龟鳖类物种予以严格控制,对尚未制定年度出口限额的国家,不予批准进口。
  二、暂停从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泰国贸易性进口任何龟鳖类物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进口《公约》、非《公约》龟鳖类物种(包括活体和其他任何类型的标本),均需提供出口国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必须与对方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证书数量不得超过外方出口许可证数量。
  四、对进口龟鳖类实行限定进口口岸。广东、海南省的进口口岸暂定为广州白云机场、深圳黄田机场、海口美兰机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口口岸根据其贸易情况另行确定。证明书上必须注明进出口口岸。

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01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