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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和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不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或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或利用天然苗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特有我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机构征收。
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
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鱼塭、滩涂按亩计征;海水网箱养鱼按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鸬鹚按只计征。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幅度,根据各类作业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和 危害程度,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一)
围网和刺钓作业机动渔船、机动拖网作业渔船以199匹马力为基数,按主机马力分档次超额递减计征:机动拖网作业渔船199匹马力以下部分按2%计征;200匹马力至399匹马力部分的单拖作业按1%计征,双拖作业按0.5%计征;400匹马力至599匹马力部分的单拖作业按0.5%计征,双拖作业按0.25%计征;600匹马力以上部分的单拖作业按0.25%计征,双施作业按0.125%计征。围网和刺钓作业渔船199匹马力以下部分按1%计征,200匹马力至399匹马力部分按0.6%计征,400匹马力以上部分按0.4%计征。围网和刺钓作业非机动渔船按1%计征。
(二) 拖虾渔船120匹马力以下的按3%计征,121匹马力以上的按2%计征,非机动拖虾渔船按1%计征。
(三) 拖蚬作业按3%计征;定置作业按4%计征;掺缯作业和潜水捕捞作业按4%计征。
(四)
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苗种的,按每个汛期总产值4%计征。经批准捕捞对虾亲体和各种鱼、贝类亲体的,按当年市价5%计征。
(五) 鱼塭和网箱养殖按产值1%计征。
(六)
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按捕捞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征收标准金额的二至三倍计征。
(七) 游钓作业按1%计征。
(八)
因从事科研活动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的,经省渔政监督机构批准,可免征渔业资源费。
各类作业渔业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海洋拖网兼其他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拖网作业标准征收;拖虾兼其他其他作业渔船资源费,按拖虾作业标准征收。
内陆水域兼有多种作业渔船的渔业资源费,按主要作业的收费标准征收。
经省渔政监督机构批准领取特许证跨越虾场作业的拖虾船渔业资源费,每跨一个虾场加征10%。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我省管辖海区和内陆江河进行捕捞作业的外省渔船,按我省同类作业渔船标准,以对等的原则征收。
第九条
渔船因更新、淘汰或维修等原因,连续停止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渔政监督机构申报,经当地渔政监督机构核定,报上一级渔政监督机构批准,可在下一年度征收渔业资源费时抵扣停止采捕作业时间的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以上渔政监督机构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每个汛期前三十天签发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并必须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专用印章。
跨市生产的定置作业,或跨县生产的潜捕作业,到生产的所在市渔政中心站缴纳渔业资源费。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征收单位必须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留成和上交一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
省、市、县审批发证的海洋捕捞渔船或作业单位,统一委托县一级渔政监督机构负责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65%留县,20%上缴市,15%上缴省。
(二)
不设县的东莞、中山市以及深圳(不含宝安县,下同)、珠海市(不含斗门县,下同)直接征收的内地海洋渔业资源费,60%留市,40%上缴省。
(三)
外省渔船、依法经批准进入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外国渔船,由省渔政监督机构直接征收。
(四)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海洋渔业资源费(含市、县上缴部分),90%留省,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五)
内陆水域按审批发放许可证的权限征收。县渔政监督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90%留县,10%上缴市。
(六)
经济价值较高的种苗渔业资源费,原则上由省统一征收,也可委托市或县代征,渔业资源费的留成和上缴比例为:
1. 省委托市征收的,市留60%,上缴省40%。
2. 省委托县征收的,县留50%,上缴市30%,上缴省20%。
(七)
渔政监督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在每年征收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比例如数上缴,不得拖延。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可分渔业资源增殖部分和管理部分,按如下比例安排使用:
(一) 县掌握的渔业资源费,70%用于资源增殖,20%用于县渔政管理,10%留给协助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乡镇用于渔政管理。
(二) 市掌握的渔业资源费,70%用于资源增殖,30%用于渔政管理。
不设县的东莞、中山市以及深圳、珠海市掌握的渔业资源费,70%用于资源增殖,20%用于市渔政管理,10%留给协助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乡镇用于渔政管理。
(三) 省掌握的渔业资源费,70%用于资源增殖,30%用于渔政管理。
第十四条
对持有我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按省内同类作业渔船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由所在地的深圳、珠海、汕尾渔政中心站和惠东、惠阳、台山渔政站代征。渔业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为:75%用于增殖(其中市或县留用23%,上交省52%),25%用于管理(其中协助征收渔业资源费的市或县流渔办1%,市或县渔政监督机构14%,上缴省渔政监督机构10%)。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有效的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逾期签证者,除依法处罚外,按"谁查获、谁征收"的原则追缴渔业资源费。逾期期间,每天按该作业收费标准加征1%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渔业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的原则执行。规定用于增殖部分的渔业资费,不能用于管理;用于管理部分的渔业资源费,结余的可以用于增殖。
(一) 增殖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省掌握的,主要用于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渔业增殖基地、重点增殖品种的科研攻关、重点渔业水域增殖放流经费调剂,以及用于渔业资源调查的经费补助和修建人工鱼礁鱼巢。
市掌握的,主要用于本市增殖培苗基地的建设、重要渔业水域放流的经费补助、渔业资源状况及增殖放流效果的调查研究,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的经费补助和修建人工鱼礁鱼巢。
县掌握的,主要用于本县购买增殖放流的苗种、修建人工鱼礁鱼巢、借给渔民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以及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调查的经费补助。
市、县增殖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增殖项目,必须报上一级渔政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二) 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省掌握的,主要用于省重点渔业水域、重点增殖品种保护管理费的调剂,省水产资源增殖总站人员经费开支以及用于管理工具、设备购置和维修的经费补助。
市、县掌握的,主要用于为改善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而购置必需的渔政船、艇、车辆和通信、监测、取证仪器等管理设施及其维修保养的经费补助,渔政管理辅助人员经费补助开支。
流渔办掌握的着重用于渔业资源增殖的补助费用。
乡镇掌握的着重用于渔政管理人员的经费开支和渔业资源增殖的补助费用。为搞好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和加强乡镇渔政管理,重点渔业水域的乡镇可配备一至二名渔政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重点渔业水域的资源增殖,由省渔政监督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投放的种苗和所需资金,由各有关市、县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渔业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省、市、县渔政监督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当交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依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渔业资源费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县以上的渔政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专项帐户,严格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县以上渔政监督机构和渔业资源费的其他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渔业资源费的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渔政监督机构备案。报表格式另发。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渔政监督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依照国家《行政诉讼法》和《渔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计征。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产局文件
粤价费字[1989]154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122号文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关于"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规定,结合我省渔业生产的实际,制定《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附后),现予发布试行。
对尚未开展人工放流苗种增殖资源的内陆水域,可以按本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海洋双拖作业渔船,按单船主机马力分别计征。
各市、县水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机构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产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试行)
类 别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其 中 单拖 双拖 单拖 双拖
海 机 拖网作业 600马力 元/马力 元/马力 2 1
洋 动 按主机马 以上部分
渔 渔 力档次超 400-599 元/马力 元/马力 4 2
业 船 额递减计 马力部分
征 200-399 元/马力 元/马力 8 4
马力部分
199马力 元/马力 元/马力 12 12
以下部分
拖虾 121马力 元/马力 12
(蟹) 以上部分
作业 120马力 元/马力 20
以 下
掺缯作业 元/马力 20
拖蚬作业 元/马力 8
围、剌、 400马力 元/马力 4
钓作业 以上部分
200-399 元/马力 6
马力部分
199马力 元/马力 10
以下部分
海 非 拖网作业 元/吨 8
洋 机 拖虾作业 元/吨 12
渔 动 围、剌、钓作业 元/吨 8
业 渔 竹 木 排 元/只 45
船 其它浅海杂渔业 元/船 50
大 缯 作 业 元/网门 400
定
置 中缯(企门缯) 元/网门 200
海 和
洋 潜 小 缯 作 业 元/网门 15
渔 捕
业 作 潜捕 徒 手 的 元/人 80
业 作业 有潜水器的 元/只 700
鱼塭 元/亩 2
养
殖 网箱 元/个 20
机动剌、钓作业 元/船 100
非机动剌、钓 元/船 70
江 及抛网作业
河 虾 笼 船 元/船 55
渔 捞蚬船(挖??) 元/船 45
业 中缯作业(企门缯) 元/网门 210
小 缯 作 业 元/网门 70
捕 鳗 鲡 船 元/网门 150
鸬 鹚 元/只 20
其他 捕捞亲体 市场价 5%
捕捞苗种 市场价 4%
关于发布《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产局文件
粤价费字[1989]第226号
(89)粤财农字第121号
(89)粤水产字第280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鉴于今年刚开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决定对粤价费字(1989)154号《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中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一部分作业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剌、钩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
二、
机动拖虾和掺缯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三年到位,即今明两按80%征收,一九九一年起按100%征收。
三、 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
从事上述一、二、三点作业的渔民,已按收费标准交费的,可将多交部分退回或签证时抵扣。
拖蚬作业、定置和潜捕作业、海洋非机动渔船各种作业、江河捕捞各种作业,以及捕捞亲体和苗种渔船均规定的标准收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渔政收费单位须携带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粤价费字(1989)154号文到当地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产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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