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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法》
的通知
各市水产畜牧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广西水产畜牧业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加快推进水产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广西水产畜牧业标准化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结合广西水产畜牧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广西辖区内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和产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地认定的组织工作和产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食用水产品、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 第五条 产地认定过程中对产地环境等进行检验检测所需的费用,包括试剂、药品等材料费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章 产地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产地认定的申请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为合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清洁无污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产地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机构和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度)和生产技术规范,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要求; (五)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投入品。按规定使用投入品和实施动物防疫,建立和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六)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七)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地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制度);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四)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详见申报书附报材料清单)。 第三章 产地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九条 县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具体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组织市、县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由市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备案,并提前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方法和内容:现场考察、查阅文件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产地环境及设施、质量保障体系及档案记录、投入品使用管理等内容,并逐项评分,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自治区水产畜牧局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对产地环境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含环境评价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分送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地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产地考核验收程序: (一)成立产地考核验收小组。考核验收小组成员由产地认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组成; (二)观看产地情况介绍的多媒体材料,审阅申请书、检测报告、记录档案等有关材料,对产地进行评议; (三)按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分标准对产地评分,填写考核验收评语; (四)提出产地认定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达到如下条件的,为考核验收合格: (一)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合格; (三)考核验收评分达到70分以上。 第四章 批准、备案、公告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合格的产地,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批准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牌匾,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应当树立标志牌,声明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区域范围、品种和生产规模,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水产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 第二十一条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监管由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工作模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全区产地监管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环境和产品的例行抽样检测;市、县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工作。产地年度检查按无公害产地现场检查操作规范进行,结果报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严禁使用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品(如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违者一经确认,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无公害产地证书和牌匾,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年度检查发现不符合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无公害产地证书和牌匾,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产地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换发证书。换发证书按规定程序进行,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证书。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须进行整改,6个月后可再申请复审验收。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作为自动放弃证书资格处理,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产地规模或变换生产品种的,需提出申请,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3、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操作规范(含现场检查报告) 5、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品检测采样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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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06年07月07日 主办单位: 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水产学会 桂ICP备05010854号 、 桂ICP备01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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