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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势水产品产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新兴优势产业发展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原则上奖励2个市和4个县,具体由联席会议考核后确定,不作硬性规定。
第三条 奖励名额
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名次,分别奖励前6名。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四条 主要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考评总分100分。各项指标考评分数分配为:优势水产品养殖产量60分,出口养殖场(基地)备案登记数量30分,已注册登记的农民渔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10分。其中各单项指标考评分数采取单项排名计分法进行单项打分:
1、优势水产品养殖产量:总分60分,当年总数第一名20分,第二名18分,第三名16分,……,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数第一名20分,依次递减2分。当年增长率第一名20分,依次递减2分。
2、出口养殖场(基地)备案登记数:总分30分,当年总数第一名15分,第二名14分,第三名13分,……,依次递减1分。当年新增数同此。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总分10分,当年总数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依次递减1分。当年新增数同此。
统计口径:有统计局统计数据的,以统计局为准;没有统计局统计数据的,以行业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 本考评奖励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考评奖励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水产畜牧局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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