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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良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步伐,提高水产良种生产水平,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水产
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物
种。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良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水产良种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自治区内水产良种种质和生产的申报,以及水产良种场的资格验收,与国家渔业行政部门一起组成二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水产良种生产实行逐级申报合格审定制度。申报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的,必须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合格,
方可申报;申报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必须获得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

    第六条 水产良种生产实行单一品种独立生产。水产良种场必须按照审定的品种进行生产。

    第七条 水产良种生产实行动态管理。

    1、凡是符合自治区级良种场建设标准要求,均可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授予“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证书,同
时进行公示。

    2、凡取得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单位,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良种场生产的良种质量进行抽检,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
消资格并收回证书,同时进行公示。

    3、水产良种场的生产接受社会监督。凡取得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如有生产伪劣苗种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改正的,取消水产良种场资格
,同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水产良种场实施优扶政策。自治区重点扶持水产原良种场扩大生产和品种的提纯复壮,以及优良品种引进推广的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 良种场建设要求和资格验收

    第九条 自治区级良种场的建设要求和资格验收按照桂渔牧发[2002]131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和129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良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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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0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