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王
亚 民
各有关单位: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1年多,关于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有些机构始终不太清晰,现就有关渔业部门的职责归纳如下:
1)三个水域:负责渔业水域,渔港水域,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与监视管理
2)六个负责:
a.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b.负责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的监督管理
c.负责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d.负责选划与渔业和水生动植物有关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e.负责引进新的海洋生物物种的审批
f.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
3)五个意见:
a.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审批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b.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c.海洋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d.海洋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f.海洋部门在批准临时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4)三个调查处理权:
a.商船以外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b.参与商船造成损失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业部门的调查处理
c.渔业船舶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四项处罚权:
a.对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权
b.对造成海洋渔业资源和保护区破坏的处罚权
c.渔船违章排污的处罚权
d.渔船应有的防污设备、器材、证书、文书没有和不合格的处罚权
6)代表国家对造成水产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向责任者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的权利
7)对企业、船舶和其它机构的现场检查权
8)联合执法权
9)提供资料的义务和获取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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