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黎小正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53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现代渔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水产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渔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资源和市场对渔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水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主要制约因素,一些经济强国并以此作为贸易谈判的砝码,甚至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蒙受损失,大大增加了贸易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我国渔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 1违禁药物的使用禁而不止 水产养殖过程中为了防病治病、提高成活率及经济效益,滥用渔药、使用禁用药物的问题屡屡发生,尤其是在有些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中滥用禁用药物的情况较严重。如养殖大菱鲆、牙鲆等鱼类中氯霉素残留的检出率和鳗鲡中孔雀石绿残留的检出率高于其他品种,说明目前我国养殖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问题仍然突出,是影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成为目前我国水产品对外出口的最大隐患,也是一段时期内重点关注的问题。 2有害污染物对水产品质量形成潜在危害 除药物残留之外,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其它持久性有害污染物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另一类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但对水产动物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还使部分污染物在生物体内聚集、累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国外对水产品中有害污染物残留问题十分重视,对水产品中有害污染物的限量越来越严格,限量值越来越低,这势必会对我国水产品出口造成很大影响。 3国际贸易技术措施对我国水产品出口造成影响 水产品作为我国重要的出口产品,多年来是我国大宗农产品创汇的支柱之一,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进口国欧、美、日、韩等,不断增加了相关法规条款,以及提高检测技术指标,使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受到限制,其中水产品的出口就深受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我国水产业由于基础研究落后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跟不上世界发达国家,对待贸易技术壁垒问题尚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办法。另外由于发达国家以自己的优势项目来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而对于工业化程度高造成的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残留等要求相对较宽松,因而形成我国水产品出口受阻而进口畅通的局面。 4水产养殖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监管难度较大 我国的水产养殖业近年来虽有了很大发展,为市场提供了大量水产品,人均占有量大于世界平均水平,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大部分水产养殖业的生产设施落后、管理水平较低,影响了对病害、水质环境和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不科学的高密度养殖造成了水质污染、鱼病严重和滥用抗生素等问题,监管难度较大,对于科学养殖和规范用药等问题还有待于宣传、推广和进行示范,真正做到科学养殖还需有个过程。 目前水产养殖业主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大多重视不够,更多的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在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中大量使用违禁药物现象屡见不鲜,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水产养殖业现状有很大难度。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监管工作应该是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填补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它标志着我国农产品由数量管理进入到数量质量并重,并更加注重安全的新阶段,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此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对于从事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来说这是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因此贯彻学习和深刻领会该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渔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农产品(水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社会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渔业发展,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目标,推动现代渔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2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 民以食为先,食又必须以保证卫生、安全为前提。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管理措施,必将进一步规范水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水产品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尤其是渔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水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既是突破国外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三、渔业科研和质检部门在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起的作用 1研究、制定(修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研究、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的技术基础以及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准绳,同时又是水产品质量执法的主要依据。因此,渔业科研及相关部门必须加紧研究制定或修订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系列标准,以满足渔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领域生产者及监督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需要。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标准化工作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及影响力。 2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农产品及渔业生产产地的区域划定,渔业科研和质检部门的相关研究报告和检验结论将是主要依据之一。因此,渔业科研部门必须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解决有关标准化生产技术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如渔业生产HACCP模式、生产环境的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确定优先污染物、重点污染源等)、以及生产区域的科学划分等。 3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监督控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质检机构的义务、要求和相关责任,这对有关质检部门来说既是面临新的挑战同时又是新的发展机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第三十五条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第三十七条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农产品质检机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农产品质检机构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是相当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某种农产品的命运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权力大了,同时责任也大了。这就要求从事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质检工作的有关人员来说,必须明确责任,知法守法,加强自律,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无误,既要积极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和执法依据,同时也要主动与生产部门沟通,及时向他们传达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预警预报机制,指导生产者组织生产,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质检、科研和技术推广等机构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力量。作为农业部农产品质检系统的一个分支机构,我中心已把组织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学习,认真研读法律原文,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才能在工作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武器,提高监督管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我们的作用和影响,履行好我们的职责,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
|
最后更新日期:2007年01月05日 主办单位: 广西水产研究所、广西水产学会 桂ICP备05010854号 、 桂ICP备010030号
|